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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2006年12月28日)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民革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革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选举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民革南京市出席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第十一届委员会应由37名委员组成,本次代表大会实际选举产生35名委员。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出席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24名。二张选票分别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三、民革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和出席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第十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民主协商,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最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五、选举时实到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
  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投票,可以书面委托到会代表代为投票,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为投票,受委托者只能接受一位代表的委托。
  七、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亦可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的小方格内划个“○”;对不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的小方格内划个“×”;不画符号的作为弃权。如另选他人,应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小方格内划个“○”。另选人数不得超过不同意的候选人人数。
  八、填写选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涂改符号、另选他人姓名书写错误或无法辨认,则该选票有关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得票作废。
  九、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的选票所选人数不得超过35名,出席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所选人数不得超过24名,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为废票。
  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共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各代表小组推荐1名,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统计。
  十一、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选票按实到人数分发。投票时,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先投票,然后由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票,最后由其他代表按指定路线、次序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三、计票完毕,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候选人得票情况,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民革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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