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民革江苏省委关于市级组织换届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宁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关于做好换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次代表大会规模与上次代表大会规模原则上持平。代表总数为128 名。各支部按党员人数10:1的比例产生,不足10人的支部产生1名代表,超出部分满6人的,增加1名代表(支部人数以2006年7月31日为准),代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代表名额分配见《民革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名额分配表》。
二、代表产生方法
1、选举代表:各支部出席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支部选举大会到会人数应该超过该支部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离退休支部可适当放宽)以上,被提名人应获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当选。
2、提名代表: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为使新市委会班子人选、部分老同志和有一定代表性的同志能出席会议,将设若干数量的市委会提名代表,由常委会或主副委会议确认。
3、代表产生时间安排:各支部出席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产生,并将代表名单和登记表报送市委组织处。
三、代表条件
民革南京市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应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对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努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踏踏实实工作,受到群众拥护,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