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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南京市委关于在基层组织中
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意见

  为建设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参政党,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现根据民革章程和支部工作条例以及民革中央、民革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南京市民革工作实际,就在基层组织中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推进民革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把南京民革各级组织建设成“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团结和谐,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的战斗集体,为促进南京民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思想建设

  1、各总支部、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民革章程和统一战线理论;针对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遵照上级民革组织布置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安排好总支部、支部的学习。

  2、要重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党章程,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要求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上一级组织学习班、报告会和各种组织活动。

  3、要发扬民主党派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总支部、支部生活要民主,开会、议事、讨论问题、形成决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总支部、支部主委要集思广益,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聚集体智慧。通过作风建设,在总支部、支部内部营造一个团结务实、开拓进取、民主和谐的氛围。

  三、组织建设

  1、总支部、支部班子健全,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结合实际建立岗位责任制。

  2、总支部、支部开展工作要有计划,完成任务要有总结,总支部、支部每次活动要有主题,总支部、支部学习、开会、议事、讨论发言、形成决议等都要有专人记录并保存。总支部、支部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活动资料。

  3、严格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开展总支部、支部活动,不定期召开总支部、支部委员会议,年终总支部、支部写出书面总结并进行一次评议总支部、支部工作。

  4、发展新党员要有专人负责,要严格按民革党章、《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座谈会纪要》精神和组织程序办理,并做好组织发展记录。

  5、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设专人负责,不定期公开党费的收支情况。

  6、按照党章要求,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交纳党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总支部、支部要进行教育,经多次教育无效者,总支部、支部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组织。

  四、制度建设

  各总支部、支部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总支部、支部工作的正常进行。

  1、会议制度;

  2、学习制度;

  3、民主生活制度

  4、党员活动制度;

  5、参政议政制度;

  6、联系党员制度;

  7、资料管理制度;

  8、党费收缴与活动经费管理制度等。

  五、反映社情民意

  总支部、支部要鼓励和培养党员树立参政议政意识,指导、督促党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总支部、支部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量的社情民意和一份有价值的提案。总支部、支部要根据自身条件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六、加强与中共基层组织的联系 

  民革各级组织要加强与中共基层各级组织的联系、沟通,搞好合作共事,积极为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献计出力。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向中共组织汇报民革的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理解和支持,并就民革组织工作情况听取中共组织的意见。要在中共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贡献聪明才智。

  民革南京市委将适时开展基层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先进考核评比工作。今后各类先进支部的评选,除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还要参照本意见加以考核,凡没有按照本意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支部,不能参与各类先进的评比。

创建标准化支部活动检查评定表

评定项目

检 查 评 定 内 容 及 得 分标 准

得分

小计

思想建设

25

1、支部能够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得6-10分

2、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成效,推动党员做好本职工作有成绩的得5-7分

3、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有一定上稿率和采用率的得5-8分

 

组织建设

30

1、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能较好的发挥作用的得2-5分

2、支部党员90%以上参加组织生活的得6-9分(有特殊情况除外,如:老弱病残、出差外地、在外地工作等)

3、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发展党员并能发展拔尖人才的得5-10分

4、支部活动有计划、有总结、会议有记录的得3-6分

 

制度建设

15

1、支部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资料管理制度、党费收缴、活动经费支出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的得5-8分

2、支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活动的得5-7分

 

社情民意

30

1、支部能较好地完成提案和社情民意的得10分

2、受到上级组织领导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区级得2分、市级得3分、省级得4分、中央得5分(最多不超过14分)

3、在为社会服务中有成绩的得1-6分

 

总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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