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南京市委机关处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民革市委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保证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级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市委统战部《南京市民主党派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经主委会议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市委统战部《南京市民主党派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关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适应新时期民主党派自身建设要求的机关干部队伍。
本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处室职位数和职位空缺的实际情况,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测评等形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综合考评,就是在配备处级干部时,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一定方式产生预选对象,进行综合考核,产生拟任人选;组织决定,就是对拟任人选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由领导小组(民革市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任命。
二、任用职位
1、办公室主任;
2、办公室副主任;
3、组织处副处长;
4、宣传处副处长。
三、任职资格和条件
选任处级领导干部职位的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男性于1946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于1951年1月1日后出生;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
晋升正处级职务应任副处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副处级职务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准备阶段(8月1日-8月9日):
(1)召开机关办公会议,学习南京市民主党派机关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动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出现职处级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当前工作两不误的要求,稳定机关工作秩序。
(2)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委统战部审核备案。
(3)根据各处室职位数和职位空缺的实际情况,酝酿拟任人选。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2日-8月16日)
(1)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积极参与。
(2)公布职位。向机关全体人员公布工作方案、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3)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按照职位和条件,有关人员填写《申报表》,自荐任职岗位。
(4)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对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委统战部备案。
3、综合考评阶段(8月19日-8月23日)
(1)述职演讲。自荐者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演讲。
(2)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由机关全体人员对自荐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3)组织考评。由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自荐者述职演讲、民主测评和自荐者平时工作表现,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并报市委统战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任前公示。在机关显著位置张贴任前公示,时间一周。
4、总结阶段(8月26日-8月30日)
(1)决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2)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对本次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总结。
五、关于转员、退养、退休
对在本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可由以下途径分流。
1、转员:男性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2、退养:男性194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3、退休:男性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4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办理退休手续。
4、至2003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至2001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机关干部,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免机关同意,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符合上述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参照以上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工龄工资的计算办法确定。
5、同时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自愿选择一种政策规定办理。
6、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人员的政策待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1、民革市委成立由主副秘组成的领导小组,在市委统战部的直接指导下,确保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2、机关工作人员要政治、讲大局、讲纪律、讲团结,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纪律和秩序,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机关日常工作。对在本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的,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