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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和使用的若干建议
民革南京市委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强制性住房储金制度,是所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共同基金”,不是政府财政资金,政府不能随便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必须且仅属于参与者,包括其增值收益在内的所有资金,应合理计入每一个参加者的个人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住房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在从创始之初的以住房建设融资为主的储金制度,逐步向全社会的城镇住房消费保障制度转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要主动适应这一转变,保证“居者有其屋”,运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目标。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
  1.明确机构定位。改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非政府机构,也非金融机构的状态,确立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融资功能,应尽快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行政化”管理向“法人治理”的转变,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公积金的商业银行托管制度。
  2.加强监管。建议在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增设一定比例(最好不低于30%)的外聘委员,如民主党派中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代表,强化外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定期进行重点审计,以该管理机构违规、违法运作资金及挤占挪用资金,并在住房公积金运作系统内部建立完整的预警体系,用以防范贷款回收和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二、加强对职工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
  近几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持续增长,但也存在一部分企业不缴、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何依法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公积金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私营企业中不缴公积金的情况较为严重。此外,在一些单位中还存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情况。有些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区别对待“正式工”和“临时工”,给“正式工”交纳单位公积金,不给“临时工”交纳单位公积金,直接妨碍了公积金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在已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也存在着欠缴情况。对于那些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加以惩处,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逐步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1、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目前,我市基本工资占职工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却只有7%,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我市缴存比例并不高,建议我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并着力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城镇个体户、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人群都纳入覆盖范围。
  2、允许提取公积金补充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足
  《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住宅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但由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业主即便不续交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也无法强行筹集。因而,建议以业主的公积金补充维修基金的不足。
  3、适当上浮年轻人贷款额度,同时承受制超标、豪华住宅贷款额度
对年轻人而言,由于其缴存基数和缴存余额较低,故可贷款额也低,但其未来工作年限长,相对还款能力较强,应适当上浮年轻人的贷款额度。
  四、尽快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政策
  房地产业是我市支柱型产业之一,对促进我市GDP增长和相关产业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推行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政策将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有助于做大做强我市公积金总盘子,拉动住房消费。“置换贷款”因涉及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等几家当事人,在置换金额、换款期限、办理手续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与限制,风险基本上是可以控制的,而且只是调换贷款品种,不会对国家宏观调控产生消极影响。“置换贷款”在周边一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建议我市尽快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政策,保持我市房地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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