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提案
民革南京市委
农民工是我市改革开放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问题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通过制度安排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我市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结合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帐户、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对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短期聘用、雇佣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和雇主缴费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农民工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为突破口,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在外地注册或登记但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在注册或登记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为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争用几年时间,将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