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价格听证制度的提案
民革南京市委
听证制度作为保障行政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1998年,我国《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定价时,应举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11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具体规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但从实践情况看,我市的价格听证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资格、独立地位及职权。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组织听证过程的核心人物,目前我市价格听证主持人的资格、独立地位、职权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由价格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难以体现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合法性,也不易保证听证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2、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目前我市价格听证代表在产生方式上存在着主观性、随意性和倾向性等局限,主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骋请。实践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常选择那些与其意见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广大群众缺乏参与渠道。
3、价格听证的公开、透明度不够。目前我市在价格听证前相关信息的公开、新闻媒体的介入、公众的参与和价格决策过程等方面,缺乏统 一、明确、完整的规定,导致价格听证及其结果的公信力不强。
4、价格听证结果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约束力。目前我市价格决策机关在最终决策定价时,并不向社会公开说明决策的过程和理由,对于价格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仅限于考虑的层面,容易导致在价格决策中出现“听归听,做归做”的现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价格听证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取信于民,消除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施中的漏洞,为此,我们建议:
1、完善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在任职资格、独立性、职权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我市可从有专业资格和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任听证主持人,其在任命、待遇、任职方面独立于政府价格部门,明确其职权和职责,以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逐步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年度述职制度,其述职报告应向人大或政协公开。
2、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议打破价格主管部门的支配地位,贯彻“公正、平等、公开”的代表产生办法,使听证代表不仅能代表利益攸关方,而且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听证代表应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对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听证代表要按规定予以调整,对于积极有效履行职责的听证代表要按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提高价格听证公开性和透明性。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信息必须事先公布;听证过程应当进一步扩大公众旁听层面,允许媒体现场报道;价格决策部门的决策理由必须公开、全面、准确,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下,听证会召开的时间不应过短,以利于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保证听证公平、公正性。
4、明确规定价格听证结果的效力。价格听证的结果应对价格决策部门的决策具有约束力,价格决策部门如有异议,必须充分说明采纳与不采纳听证会上各种意见的理由,维护价格听证在保证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